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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可否要求境内服务商补偿? [打印本页]

作者: 巫溪小哥    时间: 2024-5-21 21:11
标题: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可否要求境内服务商补偿?
比年来,随着跨境电商行业鼓起,入口商品贩卖增多,由此引发的相干纠纷频发。克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商品,要求境内服务商补偿的信息网络生意业务条约纠纷案,法院依法讯断驳回了原告诉讼哀求。
2023年8月4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平台,在被告策划的微信店肆购买“基XX茵NMN单瓶60粒”产物3件,单价1299元/件,享受扣头后,原告实付3507.3元。原告于2023年8月7日签收该商品。后原告以在我国境内NMN不能作为食品举行生产和策划为由,主张被告出售涉案食品属于违法活动,以为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退还已付价款,并对此举行十倍补偿。
法庭上,被告提交相干质料,主张案涉商品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委托被告在境内提供贩卖运营等相干服务,在保税区办理海关手续。报关单中载明:境外发货人为案外人某公司,境内收货人为案外人宁波某公司,境内目的地为宁波北仑港保税区,羁系方式为保税电商,备注为跨境电子商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店肆的商品详情页面载明白商品身分、包装规格等中文标识。页面“购买须知处”载明:“因跨境商品特别性,跨境商品不支持7天无来由退换货,入口税费由海关依法收取,商品一经清关,税费无法退还……”页面“斲丧者告知书”中载明:“1.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能规范要求,但大概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别,你需自行负担相干风险。2.你知晓你所购买的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大概无中文标签,你可通过网站查察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法院以为,案涉生意业务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策划者为自境外向境内斲丧者贩卖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境内服务商为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担当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付出、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付出、物流和仓储信息,担当海关、市场羁系等部分后续羁系,负担相应责任的主体。本案中原告为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被告为境内服务商。案涉商品属于原告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原告以案涉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被告作为策划者、贩卖者应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负担补偿责任来由不能建立,遂依法作出前述讯断。
法官提示:
斲丧者购买境外商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和境内电商平台两种途径购买。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是境内斲丧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的斲丧活动,应实用《关于美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羁系有关工作的关照》有关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羁系,不实验有关商品初次入口允许批件、注册或存案要求。斲丧者在购买前应认真、具体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等内容,团结自身风险负担本领、自身需求,审慎下单购买。
作者:马 翔
泉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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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3875987742    时间: 2024-5-22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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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z2326983    时间: 2024-5-26 06:50
文章很好,学习了楼主
作者: 紫气东来东气紫    时间: 2024-5-27 21:39
谢谢老板的帖子
作者: junemu    时间: 2024-6-8 19:15
很好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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