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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直播带货避坑之谨防条约诈骗 [打印本页]

作者: 云轩宝贝    时间: 2024-5-25 21:29
标题: 直播带货避坑之谨防条约诈骗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品牌方与MCN机构之间的条约诈骗系列案件,作为品牌方署理状师,笔者以条约诈骗罪向公安举行报案,现在该案正在侦办阶段。该案中笔者继承三家品牌方委托,三家品牌方在产物推广过程中与MCN机构举行对接,该机构以其拥有大量直播大V资源能为品牌方带货为由,与各品牌方分别签订了直播带货条约,条约签订后各品牌方付出了相应的价款但该MCN机构未推行任何条约任务。
一、什么是条约诈骗罪
条约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据为目的,在签订或推行条约过程中,通过假造究竟或掩蔽原形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犯恶运动。其法律特性和构成要件紧张包罗:
主观方面:必须有非法占据的目的,即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客观方面:在签订或推行条约的过程中实行诈骗运动。这包罗假造究竟或掩蔽原形,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熟悉,并基于这种错误熟悉转移财物给犯罪分子。
结果方面:必须到达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刑法的规定,数额的巨细是判断该罪是否建立的紧张尺度。
法定刑罚:根据骗取的财物数额巨细和是否存在其他严肃情节,条约诈骗罪的刑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并处大概单处罚金,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等。
别的,条约诈骗罪与一样平常的诈骗罪的紧张区别在于,条约诈骗特定发生在条约的签订或推行过程中,而一样平常诈骗罪则没有这一限定。
综上所述,条约诈骗罪是一种严肃粉碎市场经济秩序和光荣体系的犯恶运动,依法应受到严酷的惩处。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条约诈骗罪的认定和量刑,通常会综合思量犯罪的本事、结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本案是否构成条约诈骗罪
(一)本案中,涉案的MCN公司前后在差别时间节点与三家品牌方分别签订直播带货条约,其在同第一家品牌方签订带货条约后自始没有推行条约且拒不退款;在此情况下又分别与其他两家品牌方签订直播带货协议,笔者以为该MCN机构在明知其不具备推行本领的情况下与干系品牌方签订直播带货协议,其主观上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据的目的。
(二)在条约签订时,在其并没有任何主播资源的情况下,捏造干系究竟,使得品牌方陷入错误的熟悉而与MCN机构签订直播带货条约;
(三)对于品牌方付出的条约款子,MCN机构在未推行任何条约任务的条件下,拒不退还且经笔者观察,全部条约款子现在已经不知行止。
综上,笔者以为MCN机构构成条约诈骗罪。
三、状师提示
在直播带货火爆的本日,不少品牌方选择MCN机构为其直播带货,但在MCN机构选择的过程中应当留意以下题目:
(一)品牌方在选择带货MCN机构时应当查察其履约本领,如该机构与干系主播、机构之间签订的互助协议(留意,最好对于原件举行考核),确保该机构有履约本领;
(二)对于MCN机构举行实地观察,如其办公地、直播地等,确保该机构真实存在并正常运营;
(三)对于带货协议的条款内容举行充实把控,特别是付款节点,发起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切勿在对方尚未推行任何条约任务前付出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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