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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双十一”真的是通用名称吗? [打印本页]

作者: 871    时间: 2019-11-24 12:26
标题: “双十一”真的是通用名称吗?


双十一的余热刚过,是不是大家还在为双十一剁手而吃土?天猫最近公布的成交额达2684亿,而京东的成交额达1658亿元。足见,“双十一”这个商业促销活动日能够给各大电商平台带来巨大红利。而近日,京东就“双十一”商标注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杠起来了。

11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原告京东诉称
一、“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

一、“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第三人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告京东与阿里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原告存在攀附第三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淡化公众对双十一所属权的认知,严重影响第三人商业经营。
综上,第三人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本案并未当庭宣判,结果仍不明朗。


下面将对贵州王氏荣和酒业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诉讼一案进行分析,方便大家对此类案件能够深入了解:

案情简介
贵州王氏荣和酒业有限公司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龙源回古王茅”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烧酒、米酒、蒸馏酒饮料、开胃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烈酒(饮料)、食用酒精”商品上。
在初审公告期间被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公司)提出异议。茅台公司就此提出的引证商标为“茅台”商标、“茅”商标、“王茅”商标。商标局针对茅台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注册。

王氏荣和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王氏荣和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原告诉称
王氏荣和公司提交了方志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志》、贵州省仁怀县人民法庭仁法字37号刑事判决书、中枢镇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历处85(03)号处理决定书、贵州省茅台酒厂于1985年11月12日写给省轻工业厅的请示、关于王秉乾及其亲属关系的证明及声明、仁怀县德容酒厂税务登记证明及该酒厂出品的酒的外包装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茅台公司由“成义”、“荣和”、“恒兴”三个烧房组成,“荣和”烧房几经周转由王氏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祖辈即王秉乾经营,其生产的酒称为“王茅”。王秉乾嫡系亲属经营的企业早于茅台公司一直在使用“王茅”商标。
被告辩称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法院认为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汉字“龙源回古王茅”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汉字“茅”及“王茅”。

鉴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茅台”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酒类商品上共存于市,相关公众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商品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导致混淆和误认。

王氏荣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酒类商品上持续使用“王茅”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能够将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商品来源相区分。

因此,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结论正确。

法院判决
驳回王氏荣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对上述案件的分析,京东要想申请“双十一”系列商标注定是条艰辛的路。除非天猫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双十一”的商标,京东再向知识产权局申请撤三,或许就有机会了。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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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bfz_beijing198    时间: 2019-11-2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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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流浪漢    时间: 2019-11-26 18:44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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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不错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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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很好,学习了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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