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元单方排除劳动条约(不对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排除劳动条约:(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任命条件的;(二)严厉违背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厉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巨大陵犯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创建劳动关系,对完资本单元的工作使命造成严厉影响,大概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环境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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