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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亟待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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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3 07:56: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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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网络直播新业态呈“井喷式”发展态势,直播用户规模急剧增长,直播购物成为许多人的生存常态。与此同时,一些乱象也在潜滋暗长,涉嫌侵占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产物质量与食品安全题目、违法违规广告等征象日益增多,各地相干的司法案例不绝出现。克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直播带货类消耗纠纷案件审判情况》陈诉,就“直播带货”类消耗纠纷案件根本特性举行了梳理,阐释了法院审判的裁判导向及遵照的裁判规则。通太过析这些范例案例发现,当前“直播带货”中的各方责任仍待明确,法律束缚需进一步增强。
“直播带货”中的法律题目
当前,“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法律题目会合体如今:一是虚伪宣传、售假情况比力突出。传统电商平台广泛设置了买家批评、信誉积分等相干制度,对卖家的束缚力较强。然而在“直播带货”中,大多数商家就是接纳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挂出自家的商品链接、接洽方式等本事,将消耗者导流到特定的网络空间,交易业务过程并未受到直播平台的直接受理。二是售后服务体系不美满,许多消耗者面对维权难窘境。三是有的平台在维护网络促销秩序方面体现较为悲观,售卖商品缺乏严格准入考核、同一管理。这些直接制约了“直播带货”行业的康健发展。而这些征象中的法律争议紧张体如今两个方面:一是“直播带货”的法律性子尚未明确,可否实用、怎样实用广告法存在争议;二是平台在“直播带货”中饰演的脚色多样,未有具体尺度规定其责任任务。
2019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康健发展的引导意见》将“直播带货”纳入到平台经济的范畴之中,并就“直播带货”的一些关键性法律题目举行了阐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职员与直播营销职员服务机构举行了分别,亦对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谋划者与平台内谋划者举行了开端区分,为强化其举动羁系提供了紧张依据,但实际中仍然存在大量的法律实用困难。与实践相比,法律的滞后性不可制止,网络“直播带货”简直给法律实用带来了挑衅。针对新生事物,应当充实发挥法律表明的作用,对法律实用中的困难予以回应。
“直播带货”与贸易广告
“直播带货”可否被认定为贸易广告,是“直播带货”中法律争议的核心之一。《关于增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羁系的引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网络直播营销举动,构成贸易广告的,应当推行广告发布者大概广告谋划者的责任和任务。将于本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克制发布大概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况外,通过知识先容、体验分享、消耗测评等情势倾销商品大概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着标明“广告”。而关于带货主播的法律认定,必要分情况讨论。一样平常来说,主播举行“直播带货”有两种差异的情势:一种是为其他商家带货获取收益,另一种则是在直播中贩卖本身的商品。对于为其他商家带货的主播,应被视为广告谋划者,一旦发现商品有题目,广告谋划者既要负担虚伪宣传的主体责任,同时还必要负担售假的法律责任。而对于为本身带货的主播,则应将其法律身份认定为广告主与谋划者,并遵照广告法的相干规定,要对直播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还必须要包管商品的质量。
当前,“直播带货”中出现的各类法律题目在实用广告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停滞,这紧张是由于“直播带货”与广告法调解的贸易广告之间在情势上确实存在着显着区别。比方,传统的贸易广告与交易业务在时空上是分离的,无论是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广告,照旧传统电商经济中的贸易广告,这种分离特性都比力显着,但是在“直播带货”中,主播推介商品与商品交易业务在时空上却是合一的。在举行认定时,不能过于机器,应当统筹思量交易业务的情势和实质,并团结广告法的立法目标举行分析。
“直播带货”中的平台责任
一样平常来说,网络平台的脚色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但是,当平台失去技能中立职位,在“直播带货”贸易活动中对特定主体举行流量倾斜,那么其法律脚色就会发生相应变革,必要具体分析。
实践中,到场“直播带货”的网络平台并无严格的行业壁垒,无论是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消息娱乐平台照旧游戏平台,都大概到场“直播带货”。但平台的原始定位、平台与主播的互助模式等,都导致了到场“直播带货”的模式出现多样化。比方,有的平台与主播之间是网络空间租赁关系,网络平台只做直播或视频资源汇聚及整合服务,不干预具体直播内容和带货事件,主播自由注册、自主直播,此时的直播平台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法界说务实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避风港原则”,即仅负有关照—删除任务和明知、应知条件下的删除或断开链接任务;但若网络平台深度到场商品交易或本身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则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负有资质考核、主体登记、档案管理、交易业务规则管理、安全保障任务;尚有的平台积极干预直播内容或对“直播带货”举行推广,如置顶、保举、搜索排名干预等,此时的网络平台属于广告发布者;若网络平台还切身到场招揽广告主和带货业务,甚嫡切身为主播计划带货台词、商品卖点及营销方式,则同时还构成广告谋划者,同时具备多重身份,那么还负有广告法上的承接登记、广告主资质考核、档案管理、广告内容查对等任务。因此,差异贸易模式下的网络平台在“直播带货”中的到场水平影响了其法律主体定位,进而决定了其允许担的任务。
别的,“直播带货”中还存在刷单、虚伪批评等征象,这对消耗者来说,侵占消耗者的知情权,而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一种不正当竞争举动。针对上述情况,应当实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耗者权益掩护法的相干规定,对违法者举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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