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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丹|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推单”活动界定及羁系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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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5 20:18: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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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私运是一种高科技、新型化的私运方式。以此私运方式为研究对象,在全面梳理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羁系政策的底子上,厘清了政策的实用范围、加入主体的权责、详细羁系要求等标题。“推单”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具有刑罚须要性。“推单”活动人主观上具有躲避海关羁系、偷逃税款的故意。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推单”,应当从实质查察的角度区分不恻隐况对“推单”活动举行界定。由此,“推单”活动之界定应接纳相对有罪论。跨境电商私运犯罪的缘故原由包罗优点驱动、行业限定、羁系不力和规范不明等。相干美满羁系的发起包罗丰富羁系步伐、美满法律规范、加强普法宣传和规范行业发展等。
弁言
自2014年以来,国家鼎力放肆鼓励跨境电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在跨境电商发达发展的同时,比年来通过跨境电商方式私运、意图享受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的案件也呈逐年增长之势。跨境电商私运的犯罪伎俩紧张是“刷单”(即使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在跨境电商平台举行限额内刷单,将本应以一样寻常贸易方式入口的货品“化整为零”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入口的商品,从而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推单”(将具有真实消耗者通过差别渠道交易业务的进境商品伪造成在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业务的进境商品向海关申报)和“低报代价”。“刷单”和“低报代价”构成私运犯罪,司法实践中已告竣共识,但“推单”这种活动模式毕竟是行政违规照旧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无论是侦查构造照旧查察构造内部都有两种大相径庭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推单”无罪,一种观点以为“推单”有罪。在有罪论中又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绝对有罪论,以为只要“推单”就构成犯罪;一种是相对有罪论,以为应从活动实质危害入手,判定“推单”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本文实验在对跨境电商相干羁系规范举行解读的底子上,对“推单”活动界定的几种观点举行评析,进而团结办案实践提出对“推单”活动举行界定的思绪,以期为正确办理跨境电商私运犯罪案件,服务跨境电贸易康健有序发展大局提供参考。
一、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羁系政策的演变及解读
自2014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羁系政策,此中对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行业有庞大影响的政策有《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收支境货品、物品有关羁系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收支口商品有关羁系事宜的公告》(公告〔2016〕26号)、《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6〕18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羁系总局关于美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羁系有关工作的关照》(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收支口商品有关羁系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194号)、《关于美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8〕49号)等规定。纵观上述政策,紧张是从实用范围、加入主体、通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临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羁系作出详细规定。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羁系政策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到:
第一,在实用范围上,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仅实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耗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平台实现零售入口商品交易业务,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干交易业务电子数据的情况,除此之外的情况并不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羁系模式及相应的税收政策。而且,从实用范围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平台的内涵也是渐渐扩大的过程,从2014年规定交易业务渠道只能是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到2016年规定交易业务渠道是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业务平台,但同时附加实用条件是快递、邮政企业可以大概同一提供交易业务、付出、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允许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在加入主体及管理上,只管加入主体名称略有差异,但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谋划者(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谋划者(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包罗物流企业、付出企业等)、消耗者作为加入主体却是始终稳定的。对于加入主体的管理,政策上有个徐徐明了的过程,2014年规定电子商务企业是境内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是经海关认可且与海关联网的平台。2016年仅规定加入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需向海关提供相干质料,但未明白电子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是否为境内照旧境外企业。2018年则明白规定跨境电商企业为境外注册企业,需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明白跨境电商平台需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干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三,在通关管理及税收征管上,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物品的羁系属性及税收征管有个厘革调解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4年至2016年,按照个人物品举行羁系,并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办理免征税手续。第二阶段为2016年至2018年,按照货品举行羁系,按货品征收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完税代价为实际交易业务代价,包罗商品零售代价、运费和保险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的单次交易业务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业务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入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凌驾单次限值、累加后凌驾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业务,以及完税代价凌驾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样寻常贸易方式全额征税。第三阶段为2019年1月1日至今,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羁系,不实行有关商品初次入口允许批件、注册或存案要求。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的单次交易业务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进步至5000元,年度交易业务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进步至26000元。完税代价凌驾5000元单次交易业务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业务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入口,按照货品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入口环节增值税、消耗税,交易业务额计入年度交易业务总额,但年度交易业务总额凌驾年度交易业务限值的,应按一样寻常贸易管理。别的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羁系部分自始至终都要求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付出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业务、付出、物流等电子信息。
以上羁系政策的厘革尤其是通关管理和税收征管政策的厘革对跨境电商行业的影响甚大,使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具有两大突出的政策上风:一是在羁系属性方面,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羁系,不实行有关商品初次入口允许批件、注册或存案要求,意味动手续更轻便、流畅更灵敏;二是在税收征管方面,在限值范围内可享受比个人行邮更低的优惠税率。大部分跨境电商入口商品的综合税率为9.1%;通过个人行邮进境的物品一样寻常为13%;通过一样寻常贸易入口的商品,综合税率一样寻常在20%以上。
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上述政策上风使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成为私运犯罪的新兴之地,各种使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政策的私运犯罪范例也随着海关羁系的加强和打击力度的不绝增大而不绝演化,从早期化整为零的“刷单”,发展到如今移花接木的“推单”,并由此引发实务界对“推单”活动界定的纷争。
二、“推单”活动无罪论之紧张观点
“推单”活动无罪论的紧张观点以为“推单”活动并没有违背现行海关羁系政策。有观点以为,只要商品从境外运递至境内个人消耗者手中,未举行二次贩卖便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就可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政策。有观点以为,未通过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未纳入海关正面羁系的境外网站,及国内淘宝、京东及微商等境内电子商务平台或交际平台。有观点以为,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纳税任务人是消耗者,因此只要商品实际派送到消耗者手上,消耗者缴纳了税款,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丧失。有观点以为,推单活动可以明白为受消耗者委托代为下单交易业务的活动,由于相干规定并未明白规定是消耗者自行下单照旧委托他人下单。有观点以为,所谓“三单”信息要从实质上明白,不能仅从情势上明白,只要三单信息真实存在,纵然不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真实产生的,也符合“三单”划一的要求。有观点以为,由快递、邮政企业同一提供“三单”信息就意味着对“推单”的允许,实践中由快递、邮政企业举行推单不具有可使用性,因此便衍生了跨境电商平台的推单。另有观点以为,“推单”固然违法,但是因跨境电商羁系政策的不稳固性,及“推单”的商品都是派送到实际消耗者手上,偷逃税款的赢利者通常是寻常消耗者,因而没有刑罚须要性。
“推单”活动无罪论者以为“推单”活动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紧张论点包罗,第一,没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仅收取手续费,没有从偷逃税款中赢利。第二,没有改动“三单”信息,以致接纳肯定的步伐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比方举行身份验证等,确保消耗者是真实消耗者。第三,现行海关羁系政策没有明文规定克制“推单”,比方允许快件运营人可以“推单”。第四,现场海关羁系部分也没有对“推单”作出行政处罚,因此,没有违法性认识大概性。
三、“推单”活动无罪论之评析
本文以为,上述观点均未能全面明白有关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羁系政策,有所偏颇,来由如下:
第一,海关正面羁系角度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是个特定概念,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必须同时满意交易业务主体分属差别关境、交易业务渠道系在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业务商品需在正面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等条件。因此,并非只要商品从境外运递至境内,就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比方消耗者在境内电商平台店肆处购买境外商品,其收取消耗者货款后再向境外商家购买商品,并指示境外商家将商品直接邮递给国内消耗者,固然商品是以跨境直邮方式进境,但是国际贸易关系是发生在境外商家与国内电商平台店肆之间,而非境外商家与国内消耗者之间,国内消耗者与国内电商平台之间发生的交易业务实质上是国内贸易,而非差别关境主体的贸易,显然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
第二,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海关羁系政策对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加入主体及其管理也有明文规定,最为紧张的一点便是跨境电贸易务加入者都必须在境内举行工商登记,并在海关登记注册。无论是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照旧未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都需遵照上述规定。因此,未在境内举行工商登记并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境外电商平台、境内电商平台、境内交际平台等主体因未在境内举行工商登记或虽在境内工商登记但未在海关登记注册为跨境电商平台,不是适格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加入主体。
第三,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并非针对个人消耗者的优惠政策,而是专门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这种贸易方式及相应的羁系方式而实用的税收政策,并有严酷的实用条件,除此之外的个人物品及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按现行规定实行。所谓的现行规定便是按个人行邮或一样寻常贸易方式征免税。从国家宏观层面的角度来看,国家出台跨境电商的优惠税收政策是为了支持和鼓励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既满意国内消耗者繁茂的需求,又包管相干交易业务在国家海关的严酷羁系下举行,而不是鼓励消耗者向境外购买商品,否则国家只要低落细葱税收政策的税率就能到达鼓励消耗者向境外购买商品的结果,而不须要专门订定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条笔墨义及逻辑关系来看,条文明白规定“除此之外的个人物品及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按现行规定实行”。即不符合条文规定条件的个人物品及不能提供三单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纵然由真实消耗者购买,实际派送到真实消耗者手上,也不能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若只要商品派送到实际消耗者手上就可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优惠税收政策,条文也没须要作出云云多余的规定。总而言之,消耗者仅仅是纳税任务人,而在实际使用层面,通常由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大概物流企业代收代缴,不能单纯地以商品实际派送到真实消耗者手上就固然地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从而认定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丧失。
第四,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交易业务需真实发生,“三单”信息也应是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产生的原始“三单”信息。纵观羁系政策,“三单”对碰是羁系的核心要素,并辅以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网页欣赏流量核查等羁系步伐,假如允许通过“推单”形成非原始“三单”信息向海关申报,无疑是置海关的羁系于形同虚设的地步。从羁系层面而言,假如允许“推单”,对跨境电商实用范围、加入主体、交易业务额限定、正面商品清单等羁系规定便犹如一纸空文,通过“推单”可以十拿九稳地将不符合羁系规定的交易业务活动转化为合乎规定的交易业务活动。而且海关羁系部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网页欣赏流量核查就是为了包管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真实性,假如允许“推单”,便无需多此一举。更况且根据羁系规定只有在试点的都会才气开展跨境电贸易务,假如允许“推单”,那么无论哪个都会、哪个地区都可以开展跨境电贸易务,由于地区的差异通过“推单”便可以美满办理。从实践案例来看,“推单”使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异化为可供选择的通关方式,当消耗者购买的商品可免征行邮税,便选择以个人行邮方式申报入口(为尽快通关也有选择以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当消耗者购买的商品需征收行邮税便选择通过“推单”以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入口,享受便捷的通关和优惠的税率,这无疑是对海关羁系政策和羁系秩序的严峻粉碎。
本文以为“推单”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具有刑罚须要性。
第一,“推单”严峻粉碎了海关羁系秩序。国家对于跨境电商有一系列的羁系政策,对差别的贸易方式接纳差别的税收征管政策,如前文所述,“推单”使得国家的羁系政策形同虚设,大量不符合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羁系政策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入口,不光个人行邮渠道的商品可以以“推单”方式举行转化,以致一样寻常贸易方式商品也可以通过先贩卖后备货方式得到消耗者的个人信息,进而通过“推单”转化为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这无疑使国门大开,严峻粉碎了海关羁系秩序。
第二,“推单”扰乱了国家对跨境电商试点地区的摆设。随着,跨境电商的不绝发展,国家徐徐扩大了跨境电商的试点都会,但是也仍旧没有全面放开。而“推单”则使得不在试点地区内的企业也可以实质开展跨境电贸易务,这无疑扰乱了国家的试点地区安排。
第三,“推单”虚高了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数据。根据统计,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近几年呈迅猛增长之势,但是由于“推单”的存在,这迅猛增长的数字当中毕竟有多少是真正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数目不得而知,这在某种水平上也影响了国家决议的正确性。
本文以为“推单”活动人主观上具有躲避海关羁系、偷逃税款的故意。
第一,跨境电商行业具有明白的行业准入规定,跨境电商谋划者应当知悉有关跨境电商的海关羁系政策。
第二,法律规范按照活动模式的差别,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任务性规范和克制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肯定的活动大概不为肯定的活动,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肯定的活动大概不为肯定的活动的法律规范;任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肯定活动的法律规范;克制性规范是规定克制人们作出肯定活动大概必须不为肯定活动的法律规范。允许快件运营人“推单”显然属于授权性规范,即授权快件运营人为肯定的活动,不能恣意地扩大化明白,无授权的跨境电商平台显然不能举行“推单”。
第三,“法无明文克制皆可为”是与“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辅相成且不可分割的,只有将三者有机团结才气更为正确全面地明白遵遵法律规范。海关羁系政策虽无明文克制“推单”,但却明文授权只有快件运营人在符合肯定的条件下可以“推单”,那么我们综合来明白,跨境电商平台因没有授权,以是不能举行“推单”。
第四,海关羁系部分举行行政处罚并不是刑事打击的条件条件,只有不构成犯罪的私运活动才予以行政处罚。在海关一样寻常羁系过程中,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人为地制造“三单”划一的假象,除非跨境电商平台谋划者自动向海关阐明,否则难以发现;为了核查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业务的真实性,海关羁系部分还定期对跨境电商平台网站欣赏流量举行监测。但跨境电商平台谋划人通过购买流量,制造消耗者欣赏网站的假象,便十拿九稳地绕过了羁系的各种门栏。在此情况下,再以海关没有对“推单”方式举行羁系为由主张没有违法性认识大概性,显然不公道。
综上,本文以为,跨境电商从业者在应当知道跨境电商羁系政策的情况下,仍旧违背羁系规定,躲避海关羁系,将非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零售入口商品伪造成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零售入口商品向海关推送,主观上对其活动大概造成的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至少是一种放任的故意。至于其自身是否从偷逃税款中赢利并不是主观故意的评判标准,也不是主观认识要素之一。
四、“推单”活动绝对有罪论与相对有罪论之选择
“推单”活动绝对有罪论者以为只要推单就构成犯罪,紧张来由在于《财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6〕18号)第2条和《关于美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税收政策的关照》(财关税〔2018〕49号)第4条的规定,即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业务、付出、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按现行规定实行。“推单”的商品“三单”造假,就属于无法提供交易业务、付出、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入口商品,应当按现行规定实行,不能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
“推单”活动相对有罪论者以为,“推单”活动在规范违背层面,确属违规活动,但是在“入罪”层面还应当对峙主客观雷划一原则,从实质上举行查察,若活动人主观上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则应入罪;反之,则不宜入罪。
本文以为对“推单”活动之界定应接纳相对有罪论,来由如下:
起首,在客观层面,“推单”活动并不一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通过梳理办理的多起“推单”私运犯罪案件,可以将“推单”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非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举行“推单”。另一种是将A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业务的商品通过B跨境电商平台举行“推单”。本文以为第一种情况会造成国家税款丧失。所谓将非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商品举行“推单”是指将消耗者实际已完成交易业务的商品通过将订单信息批量导入跨境电商平台伪造成在跨境电商平台上交易业务的订单信息向海关推送、同时团结付出公司举行虚伪付出向海关推送付出信息、由物流公司向海关推送物流信息,人为制造“三单”划一的假象,从而以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向海关申报入口。这种情况的“推单”其原始贸易方式并非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固然不能实用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税收政策,只能实用个人行邮或一样寻常贸易方式税收政策。通过“推单”将本应以个人行邮大概一样寻常贸易方式申报入口的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个人行邮大概一样寻常贸易方式与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方式之间存在税率差,一定会给国家税款造成丧失。而另一种情况将A跨境电商平台交易业务的商品通过B跨境电商平台举行“推单”,这种情况下,其原始贸易方式就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原来就可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优惠税率,客观上不存在通过“推单”得以享受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优惠税率,难以认定给国家税款造成丧失。
其次,在主观层面,第一种情况下,如本文第三部分对主观故意层面之评析,活动人主观上具有躲避海关羁系、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第二种情况下,本来的交易业务就是在有资质的跨境电商平台上产生,原来就可以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难以认定活动人是为了享受跨境电商优惠税率而故意再通过另一个有资质的跨境电商平台去“推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至于活动人为何舍近求远,大费周章,从办案中相识的情况来看,有的是为了选择方便的物流,有的是为了低报代价等。本文以为若存在低报代价的情况,到达存案标准则构成低报代价私运犯罪。若不存在低报代价的情况,则难以认定活动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
五、跨境电商私运犯罪的成因及羁系发起
跨境电商零售入口享受较为便捷的通关和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一些犯罪分子便从中嗅到了商机,通过人为制造虚伪“三单”信息,绕过海关的重重羁系,将非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进境,从而享受便捷的通关和优惠的税收政策,将跨境电商零售入口这种特定的通关方式异化为一种可供选择的通关方式,将跨境电商平台异化为通关平台,严峻背离了国家鼎力放肆鼓励发展跨境电商行业的初志。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推单”在中小跨境电商平台中广泛存在,有跨境电商平台谋划者坦言,“推单”已然中小跨境电商平台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中小跨境电商平台赖以生存的紧张经济泉源。由于除了天猫国际、京东国际等闻名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有稳固的客流外,其他中小跨境电商平台因着名度有限,险些不会有消耗者光顾。再者,有些商家有固定的客流,但是不愿进驻平台,担心通过平台举行交易业务,客流被平台吸引。这便使得中小跨境电商平台的谋划困难重重,转而通过“推单”引流的方式维持生存。因此,当海关羁系部分打击“推单”这种私运方式时,才会有状师撰文惊呼“中小跨境电商平台末日到临”。
如今海关羁系部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羁系步伐紧张是“三单”对碰,辅以核查跨境电商平台网站欣赏流量等步伐。固然海关羁系政策规定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付出企业应将数据与海关对接,但是实践中海关羁系部分险些不会自动对跨境电商平台数据举行核验,而是被动地继承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和付出企业推送的“三单”信息。诚然,跨境电商的数据非常巨大,海关羁系部分确实难以实时予以监控,但是在“推单”泛滥成灾的情况下,再仅仅依靠“三单”对碰举行羁系,显然达不到有效羁系的结果。
现行有关跨境电商的羁系政策均是以部分规章的情势颁布,且不绝地调解、厘革,并没有上升到行政法规、法律等更高位阶的规范层面,这使得羁系政策的权势巨子性备受质疑;对于政策的实用也缺乏权势巨子部分的解读,导致海关羁系部分内部对羁系政策都有差别的明白,更况且跨境电商从业者受优点驱动所做的扩大化表明。比方,前文所述的“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毕竟怎样明白?实际当中毕竟是否有“未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实践使用层面快递运营人毕竟怎样举行推单?等等标题,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向海关羁系部分征询都得不到确切的答案,答复不一,莫衷一是。这就导致一线海关羁系部分在羁系过程中对“推单”的含糊其词的态度,从而在某种水平上让跨境电商从业者对“推单”违法与否抱有荣幸生理,间接催生了“推单”私运犯罪的泛滥。
除了接纳“三单”对碰及流量核查等传统步伐外,还可以根据跨境电商行业的特点,创新丰富多样的羁系步伐,增长私运犯罪分子的犯罪难度。比方,对跨境电商平台举行分级羁系,尤其对新注册建立的跨境电商平台侧重加强羁系,若其在注册建立后短时间内就产生大量交易业务,就要核查平台上交易业务的真实性。由于根据行业发展规律及消耗者生理,一个新的跨境电商平台打出市场和吸引客流都须要肯定时间的积聚,纵然有交易业务也是渐渐扩大的过程,不会短时间内批量增长。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通常涉案的跨境电商平台都是在注册建立后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就能到达上亿元的交易业务额,显然不符合行业发展规律。比方,加强各口岸的数据共享,发现非常情况实时预警。比如本来入口量不大的口岸,突然入口数据灵敏增长,且会集为某个跨境电商平台申报,那么交易业务真实性就很可疑。别的,还可以加强与银行体系的数据共享。跨境交易业务的完成一定涉及跨境的资金活动,若跨境资金活动情况与所申报的交易业务情况不符,那么交易业务的真实性就有待核查。
跨境电商属新兴业态,行业发展处于试点探索的过程,相应的羁系政策也在不绝地调解美满,因此,短时间内无法上升到相对稳固的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层面,这可以明白。但是,从2012年国家开始试点跨境电商至今,已走过了近10多个年初,期间也一定袒暴露许多在实操层面出现的标题,对于这些标题在政策实用上该怎样解读,在法律规范上怎样回应,须要权势巨子部分有所作为。只有明了美满相干法律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才不会迷失方向。别的在对跨境电商私运犯罪举行打击的同时,可以思量订定相应的刑事政策,给予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涉案主体肯定的出罪路径,也可以团结企业合规的刑事政策对涉案跨境电商企业附条件不告状,引导其变化谋划模式,走上合法的正道。
海关羁系部分可以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情势多样的普法宣传,让跨境电商从业者全面、正确地认识明白羁系政策,才气更好地合法谋划。比方,制作简便明了的权利清单宣传手册,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比方,在跨境电商平台网站植入公益性的宣传广告,警示私运违法犯罪的法律结果。比方,到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调研,既能举行现场普法又能实时把握跨境电商企业存在的标题。
客流标题确实是制约中小跨境电商平台发展的瓶颈,但是通过“推单”引流赚取手续费的方式维持暂时的生存无异于饮鸩止渴。从市场竞争机制来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个优胜劣汰的过程,跨境电商行业也不破例。因此,只管如今国家鼎力放肆鼓励跨境电商的发展,但依法依规谋划始终是根本遵照。从长远发展来看,要形成跨境电商企业“百花齐放”的局面,冲破大型跨境电商平台一家独大的把持职位,国家还需出台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配套扶持政策,云云才气让跨境电商企业走出逆境,康健有序发展。
结语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业态、新模式,如安在鼎力放肆鼓励其发展的同时,规范其康健有序发展,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对“推单”活动之界定,既不能失之于宽,放任不管;又不能动则入刑,过于严苛。对于跨境电商这种新型私运犯罪我们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对峙主客观雷划一原则举行实质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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