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无聊 2019-11-23 0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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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爱工作的刘状师
编辑丨爱工作的刘状师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案情回顾·】——
2016年7月份,犯罪怀疑人欧阳某、金某某合资在杭州市滨江区注册建立杭州杨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此中犯罪怀疑人欧阳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并负责财政等工作,犯罪怀疑人金某某负责具体的业务、售后、员工管理等工作。
尚有犯罪怀疑人沈某某负责员工培训工作,犯罪怀疑人彭某某等8人在公司负责贩卖业务(称业务员)。
公司建立后,通过在QQ空间、微信公众号打广告等方式,招揽故意谋划网店职员,后由业务员通过微信等接洽有加盟意向的被害人,通过夸大、卖弄的宣传加盟该公司的利益诱使被害人加盟公司。
加盟公司后,由犯罪怀疑人金某某通过QQ为被害人提供“售后服务”诱骗被害人升级套餐或参加“双11”“双12促销运动,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财物。
在2016年7月至12月份期间,杨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纳上述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等03人共计骗取人民币326096元.
以欧阳某等人开办的“代运营”公司为例,外貌上与正常谋划的“代运营”公司无异,但本质上带有诈骗公司的性子,告急体现在三个方面:
1.宣传本领卖弄:
该公司在谋划过程中对外宣传为“阿里巴巴互助同伴”“浙江省电子商务100强”等诸多所谓体现公司力气的荣誉均为卖弄,查抄过程中也发现公司办公地点墙面上悬挂多幅与实际不符的荣誉牌,公司业务员在与客户攀谈过程中也不停以公司是阿里巴巴互助同伴等自居。
业务员发送给客户的“加盟费用返还协议书”等电子图片,协议书上内容均为卖弄,目的在于向客户宣传公司业绩。
2.上家货源卖弄:
该公司负责人均辩解称该公司有正规的上家货源,可以或许做到允许客户的“一件代发”等服务,但具体到上家货源的公司名称、公司数量及交易业务方式等,均无法说清。
公司付出明细中也仅有两笔金额在一百元以内的付出大概与“上家公司”相干,无其他任何大概的资金往来。
3.信誉升级卖弄:
案件中的多名被害人均体现,交纳加盟费后,除受引导注册网店以外,并未享受到任何实际的售后服务,且不停被业务员及售后服务职员要求继承升级套餐以提升网店的欣赏量和订单量,继承缴纳升级费用后网店谋划也并无实际希望。
该公司多名业务员认可公司存在不定期的刷单举动,一样平常是在客户提出网店没有实际欣赏量和交易业务之后,公司会构造职员利用淘宝“小号”刷单增长客户网店的欣赏量和贩卖量。
——【·以案释法·】——
是否构成非法谋划罪
非法谋划罪是指违背国家规定、未经允许谋划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门,收支口证件以及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的犯罪。
除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外,司法表明还将非法谋划罪的包罗范围具体细化到非法谋划烟草、盐业、外汇、贩卖POS机、国际电信业务、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办法等。
然而,网店“代运营”是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
在正常的“代运营”公司运作中,其告急依赖的提供专业的谋划服务,作为中心环节串联卖家与买家,实现商品流通的目的。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国家并没有将提供该类服务纳入到国家特许谋划的范围内。
因此,笔者以为,网店“代运营”的举动也就无法以非法谋划罪来评价。
是否构成卖弄广告罪
卖弄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谋划者、广告发布者违背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大概服务作卖弄宣传,造成肯定严峻效果的犯罪举动。
该罪名告急打击的对象就是在市场中利用含有卖弄内容的广告,诱骗和误导消耗者而到达非法目的的谋划者。
有观点以为,网店“代运营”公司为了到达吸引客户加盟的目的,其在微信公众平台、交际平台等地方发布的广告每每有不实的因素。
比如像杨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中就包罗了“一件代发”网店豪华装修”等较为浮夸的字眼,且允许提供的很多服务都是夸大的,实际通过利用本身的账户刷信誉、通过假拍诱使客户升级服务套餐。
因此,这种举动符合卖弄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笔者以为,网店卖弄“代运营”的举动不应定性为卖弄广告罪,这告急是网店“代运营”公司的性子决定的。
该类公司在设立时的目的就比力明确,以发布广告的情势吸引客户加盟,并收取肯定的加盟费。
因没有上家货源、无法实现资助客户代发商品,又因无正常的售后服务,依赖利用客户急需缴纳加盟费升级套餐,无法提供正常的运营服务。
整个公司的设立的创建在卖弄的底子之上与一样平常正常运营的公司为到达进步贩卖量的目的,而太过夸大商品的功能、性能等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难以以卖弄广告罪入罪。
是否构成诈骗罪或条约诈骗罪
本文不停夸大网店“代运营”运作中的卖弄因素,显然在于已经认定该公司设立时的目的就在于骗取客户信托,并从中谋取非法长处。
公司设立者通过假造公司配景、上家货源、售后服务,骗取客户的信托,客户缴纳加盟费或升级费用后,在条约范围内的需求无法被满足的环境下,公司实际也并无退还加盟费,无任何调停举动。
公司主观上非法占据客户财物的目的较为显着,且客观上也实行了假造究竟、掩蔽本相的举动,构成诈骗举动。
因此,争议的核心就落在公司举动到底是构成诈骗罪照旧构成条约诈骗罪。
诈骗罪与条约诈骗罪在刑法上属于一样平常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两者的告急区别在陵犯的客体差别、非法占据目的产生的时间点差别以及是否大概构成单元犯罪。
在对该类犯罪的研究中发现,该类公司从建立到被打击的时间较短,一样平常都没有凌驾一年时间,且公司从建立谋划时其运作的模式已经被固定。
设立者带有非法目的建立该类公司。
在骗取客户信托之时主观上已经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故在非法占据目的时间点以及是否构成单元犯罪上不存在争议
因此,两者告急的区分点就在于陵犯的客体。
平常诈骗罪陵犯的公私产业的全部权,而条约诈骗罪除陵犯公司产业全部权之外,还陵犯了正常的条约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业务秩序。
笔者倾向于以为该类公司的举动构成条约诈骗罪,来由如下:
一是具备条约诈骗罪的情势要件。
公司与客户之间最初发生关系就在于两边签订了加盟协议,而且在该加盟协议中包罗了公司的设立和简介、提供的服务内容、差别的服务套餐代价、允许的售后服务等等内容。
具备条约的情势要件和实质要件,固然条约两边仅仅通过网络商过条约细节,没有举行实际晤面洽谈等,但从民事角度来看,两边签订条约后,条约已经具备法律效力,条约两边本应按照条约上的约定推行条约使命。
二是正常的条约制度被粉碎。
两边签订协议之后,在客户一方缴纳条约上规定的加盟费之后,公司一方应按照条约约定推行条约规定的使命,包罗资助代开网店、代发商品、进步网店贩卖等一系列服务。
但实际上,公司一方仅仅推行了资助代开网店,且实际没有上家货源资助客户发货,在客户提出增长网店欣赏量3要求时,或要求对万增长加盟费,或通过公司业务员利用本身的账户对网店举行欣赏或购买商品举行卖弄交易业务,无法提供任何正常的资助网店增长销量的举动,导致两边的条约成为“一纸空文”。
三是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网店”代运营”公司的诞生源于市场对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需求,是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具备肯定的市场代价。
但犯罪分子却恰好利用了网络的假造性和人们对于谋划赢利的漫望。
通过设立诈骗公司,对存在正常开设网店需求的客户实行了诈骗举动,致使被害人遭受产业丧失。
而且从现在查证的环境来看,该类公司在运作期间骗取的客户少则数十人,多的上千人。
涉案的数额也在几十万元到几千万元不等。
从全局角度来看,该类公司的诈骗举动扰乱了正常的商业运动,粉碎了市场经济应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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